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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