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