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