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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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