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