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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