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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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