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