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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