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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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