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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