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