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