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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