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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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