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