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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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