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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