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