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