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