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除当年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不当处理决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纠正,也可以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