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四条
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考点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2年内不得承办考试工作,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考点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2年内不得承办考试工作,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