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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