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