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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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