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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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