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