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