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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