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