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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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