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三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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