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决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