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三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