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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