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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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