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