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