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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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