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