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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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