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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