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