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十三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