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十一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