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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