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