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