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