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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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