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八条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