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