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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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