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十条第十条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的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