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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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