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