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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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