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