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