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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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