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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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