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二十八条鉴定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除适用第十三条外,登记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罚。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