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章 复议第二十一条个人对登记管理部门作出不授予鉴定资格、年度审验不合格、不予变更登记或者注销鉴定资格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相应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