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一条

个人对登记管理部门作出不授予鉴定资格、年度审验不合格、不予变更登记或者注销鉴定资格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相应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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