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验不合格:

(一)所审验年度内未从事鉴定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未经所在鉴定机构同意擅自受理鉴定的;

(四)因违反技术规程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

(五)同一审验年度内被鉴定委托人正当投诉两次以上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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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